湖南韶山:交通事故案款 时隔十年终付清

日期:07-25  点击:  属于:交通人损

   


  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结完毕一起耗时十年之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2月,贺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事故造成贺某受伤致残,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5月,韶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某应赔偿贺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九万余元。由于刘某家境并不富裕,一时拿不出九万余元进行赔偿而未履行生效判决,贺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山法院执行法官曾多次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要求协助执行,但均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即便如此,干警们从未放弃此案,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线索。

  今年5月份,贺某家属向法院反映刘某在某工地雇人做事,应该有一定收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法院根据贺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刘某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没几天,刘某委托他的母亲到法院,希望能与贺某达成执行和解。但由于刘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低,贺某未予同意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也未支付任何款项。

  6月2日,韶山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收入,遂传唤刘某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当执行法官询问其是否有机动车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来法院时,刘某作出虚假答复。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刘某将开来的汽车停放在离法院的100米的路旁,法院随即对车辆予以扣押,并从车内搜查出现金26000元。

  车辆被法院扣押后,被执行人刘某深感巨大压力和生活不便,主动联系韶山法院,对自己这十年来的逃避执行行为向法院表示歉意,并表示自己会竭尽所能履行还款义务。

  韶山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安排双方见面沟通,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使其知晓自己现实处境及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影响。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于6月23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当日刘某将执行案款汇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同时,鉴于刘某存在逃避执行行为和其有认错表现达成协议后履行的情形,法院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刘某表示接受并缴纳罚款。这起长达十年的交通事故纠纷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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